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公务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10〕1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规范车辆保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2010至2010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省直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若所在地单独进行招标,执行当地招标的结果;若所在地未单独进行招标,则可以共享本次招标结果,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投保)。
二、承保公司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9家保险公司为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公务车辆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三、投保原则和险种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1万元)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单位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保费优惠和承保理赔服务
(一)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均为30%(交强险除外),必保险种和附加险种均享受上述优惠费率。由于各承保公司的保费费率不同,在保费优惠率均为30%的情况下,各险种的实缴保费有所不同,投保单位可参考承保公司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优惠比较表(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