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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
(鲁财教〔2009〕85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经费管理不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逐步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相比较而言,我省城市中小学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公用经费标准偏低、预算执行不严格、资产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中小学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中小学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管理

  (一)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省制定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各市现在执行定额已超过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2010年要落实到位。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物价水平以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成本,逐县确定当地的公用经费执行定额,各市的执行定额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省定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包含免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由省、市财政分担,最低标准超出原杂费标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要,适当向办学条件比较薄弱的学校倾斜。

  城市民办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来源渠道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城市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要坚决制止一切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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