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
《
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要求,要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对确需搬迁的,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迁移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市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以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驻地搬迁事项,参照以上要求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四、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要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发挥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深入调研,科学分析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趋势,研究制订本辖区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对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前,必须组织专家学者对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和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发改、民族、人事、财政、建设、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对民政部门履行行政区划职责给予积极配合。
五、组织开展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专项清理检查
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县、乡(镇)政府驻地;是否擅自设立、撤销政区,自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名称等;经省、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是否落实(如设立、撤销乡镇的批复是否落实)等。检查的方法和要求:采取各县区自查与市检查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009年4月至5月为自查阶段,6月份为市检查组抽查阶段,7月份迎接省检查组抽查。对确需变更并符合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调整事宜,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逐级上报审批;对既不符合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又不具备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调整,要尽快予以纠正。对自查不认真、敷衍塞责、隐瞒问题不报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