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修改说明,报市人民政府;
4、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转来的修改意见并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后,应及时将修改说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将修改说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5、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行文申请批准《规划》。
(四)报送材料
1、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初审的文件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0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等有关图件;
(3)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各1份;
(4)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1份。
2、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评审的文件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3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有关图件;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0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3份;
(3)初审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
(4)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各2份,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
(5)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3、报省政府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5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0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3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有关图件,文本封面盖县(区)人民政府公章。
(3)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6份,图件右下角盖县(区)人民政府公章,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5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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