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切实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全面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县、乡(镇)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将渔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主要对其拥有的渔船、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依法接受渔船检验,配备船员及相应安全设施,遵守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规定,落实好值班制度。船长(主驾)要对渔船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推进渔港建设
全市按行政区域设立10个县区船籍港(渔港)和南湾、泼河、鲇鱼山三个水库船籍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编制渔港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落实渔港建设用地,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渔港及相关建设项目的支持。渔港建设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全面提高渔港安全保障功能。
四、加快建立渔船检验机构
各县区要加快渔船检验机构建设,科学核定编制和职责,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积极推进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规范渔船的监督管理,严禁渔船超龄服役和安全设备过期使用。
五、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各船籍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灾害天气预警,提供预防和避险服务,切实加强救助力量建设,统一指挥渔政执法船、渔政执法人员、作业渔船、作业船员,进行互救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