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社〔2009〕1848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精神,为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保障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省级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由省级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的大学生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一个参保年度应筹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全部纳入大学生省级调剂金。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方式采取预留和审核结算相结合办法。
1、预留。在下拨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大学生在校人数在5万人及以上的按下拨资金的10%比例进行预留,大学生在校人数在2-5万人的按下拨资金的5%比例进行预留。
2、审核。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据以结算省级调剂金。
一个年度内高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若超支,应先从其累计结余中解决;仍然不足支付的,按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担。高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超支需申请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补助,须由高校提出申请,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后,方可由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进行拨付。经批准支付的高校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资金冲抵大学生省级调剂金计提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