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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花园口经济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花园口经济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大工商[2009]55号)


花园口经济区工商分局:

  为理顺和规范你局企业、个体户登记工作,强化行业管理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你局登记管辖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管辖

  1、负责辖区内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工作。

  2、以市局名义对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市局登记管辖的除外)核准登记,并核发盖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3、负责对辖区内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登记,并核发盖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4、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登记,并核发盖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5、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登记,并核发盖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字、号的管理

  1、内资有限公司、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为:大花工商企法字21024511×××××号;

  2、私营有限公司为:大花工商企法字21024521×××××号;

  3、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为:大花工商企营字21024512×××××号;

  4、私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大花工商企营字21024522×××××号;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大花工商农法字210245NA××××××X;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为:大花工商农营字210245NA××××××X;

  7、个体工商户为:大花工商个字2102453××××××号。

  三、几点要求

  1、设立专门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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