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