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j、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给予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监控化学品监管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拆除部分生产装置的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的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未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的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未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准许,生产类监控化学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 未经准许,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万公斤以上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监控化学品监管 | 未经准许,生产类监控化学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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