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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做好《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和《四川省节能监察办法》制定工作,建立四川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按照省经委安排,根据《节约能源法》基本要求和规定,结合四川省情,争取2009年内修订完成地方法规《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起草《四川省节能监察办法》及其他配套规章。配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地方各类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用能系统运行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等,建立和完善具有四川特色的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三)推行节能监察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增强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
  学习借鉴环境监察体系建设经验,引导各市(州)和重点耗能县(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和完善全省节能监察体系。推行节能监察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详见附件1)并严格按标准验收合格。全面实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提高各级节能机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加强省、重点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彻底解决目前部分节能监察机构有机构缺人员、仪器设备短缺、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无基础工作规范等问题,实现统一、规范执法。
  (四)深入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做好节能监管
  建立和完善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自查与节能监察机构现场监察相结合的节能监察制度,以239户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对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煤炭、石油石化、纺织等重点行业的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施现场节能监察。通过现场监察,宣传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纠正和制止违法和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2)
  (五)做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推动全社会依法节能
  根据《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固定资产节能评估与审查、淘汰落后、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空调温度、建筑和照明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和推动全社会依法节能。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能,强化责任
  依照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节能监督检查的节能监察,是新形势下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党的十七大、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国务院、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力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依法节能,比过去更为重要、更为迫切。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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