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标准。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60元标 准缴费。
(三)参保补贴。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医疗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下列标准补助:
(一)普通门(急)诊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
(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
(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
(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
(2)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
(3)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三)医疗机构优惠。
1.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
2.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六、医疗服务管理
(一)身份认定。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信息平台。人员 增减变动情况由市民政局于每月底传送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实施定点医疗优惠制度。各区县可在本区县范围内择优选择3至5所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其中含1所中医医院)作为医疗优惠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 优惠工作,并建立向三级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三)普通门(急)诊补助就医限定。普通门(急)诊补助只限于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四)减免住院押金。优抚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经批准的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优抚对象的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