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第四批)运行的通知
(苏环办〔2010〕17号)
扬州市环保局、镇江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南通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大丰市环保局、海安县环保局,高邮市鹏程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镇江市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大丰市高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有限公司、海安县机动车检测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有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按照有关程序,我厅分别从检测资格认定、人员培训考核、检测仪器检定等几方面进行了现场核查,认定高邮市鹏程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镇江市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大丰市高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有限公司和海安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已具备运行条件。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要求,现委托各检测单位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委托期二年。运行期间,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每月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当地环保局备案,检测场站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当地环保局数据管理中心联网。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未经我厅批准不得另设检测场所。运行期间,我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等,一经发现,我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撤销对其的检测委托。检测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环保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