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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奖项的评选方法:
  (一)由市市政市容委指定专业检查考评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指标考核办法对各区县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出获得“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的区县政府。获得市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的政府部门、乡镇、社区、街道、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市容委和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的表现及取得的工作成果评出。其中,市级政府部门中的获奖单位由市市政市容委评出,区县的政府部门、乡镇、社区、街道、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中的获奖者由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初评、推荐,由市市政市容委最终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
  (二)由市市政市容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第三方组成考核评比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对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社区、街道、村庄、社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及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出市级“生活垃圾分类贡献奖”和“生活垃圾‘零废弃’贡献奖”。以上两个奖项的个人获奖者,由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初评、推荐,由市市政市容委最终确定获奖人员。
  第十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对本区县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管理奖励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委及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获得各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设立的各奖项每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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