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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函〔2009〕896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推动全市垃圾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在《北京市2009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中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本市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市级部门、
  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府部门、乡镇、社区、街道、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减量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第五条 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资源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第六条 设立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无害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第七条 设立生活垃圾分类贡献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设立生活垃圾“零废弃”贡献奖,奖励在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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