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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59分)

  1.绝对指标(35分)

  (1)总体指标(4分):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比上年下降或持平的,得4分;比上年上升但上升幅度小于3%的,得2分;比上年上升且上升幅度大于3%的,不得分。(注: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力争伤亡事故起数、亿元GDP死亡率继续下降,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下降3%,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3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3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6分,超过考核指标2人扣10分,超过考核指标3人扣13分,扣完即止。

  (3)火灾事故控制考核指标(8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得5分,造成1人死亡的扣4分,造成2人死亡的扣7分,扣完即止。

  (4)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0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得8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5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1人至30人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4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31人(含31人)以上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3.5分。

  2.相对指标(共9分):其中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 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3分。相对指标考核基数以北片(连州、连南、连山和阳山)和南片(清城、清新、英德和佛冈)两个平均数为准,各县(市、区)对号入座,等于或低于上年平均数的得满分;高于上年平均数的,按每超过0.1个扣1分的标准扣分,扣完即止。相对指标基数计算以市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遏制情况(15分)

  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一次死亡3-5人的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4分;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分;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含工矿商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下同)每发生一起扣5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5分。

  上述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属于事故发生辖区的,按上述标准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车辆为市内其他县(市、区)的,按上述标准二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为外市、外省车的,按上述标准三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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