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气象信息工作的通知
(清府办[2009]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9号)和《清远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清府办〔200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农村气象信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特别是气象灾害频发,每年因受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3%-6%,其中农业所受损失所占比例最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市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业损失占整个农业GDP的15-20%,远远高于气象灾害损失占全市GDP的比重。暴雨、雷电以及因暴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人员伤亡90%以上在农村,每年因气象灾害倒塌的房屋也绝大部分在农村。为切实提高我市农村防御气象灾害能力,急需建立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支持”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做好基层气象信息员的遴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气象信息员名单(附件1)报送市气象局(联系电话:3374007,传真:3361364)。
(二)按要求配齐配足气象信息员。为稳步推进基层气象信息员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职能,各县(市、区)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都要配备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信息员要求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好的协作精神,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气象局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知识和身体素质,了解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熟练掌握各类防灾避险、自救措施。气象信息员为兼职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各村委会主任等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