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市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5.1.2 “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各级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区、县城适当提高成品粮的储备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5.1.3 “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4 “储粮于钱”,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1.5 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网络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