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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4.3.3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商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3.4 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 24小时监测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每天11时、16时前,要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5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市的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响应。

  4.4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4.1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加强监管,稳定粮食市场。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储备粮调控市场。要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每天16时前,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意见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4.2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事发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通报。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分析市场形势,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处理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4.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粮食应急准备工作。

  4.4.4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粮食应急状态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请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在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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