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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4.3.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

  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3.2.1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3.2.2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3.2.3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4.3.2.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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