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市级储备粮的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4)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4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立即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市、本省和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