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2.2.3 特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2.3 县级(Ⅳ级):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级(Ⅳ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国家、省或市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并加强培训演练。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能
为加强领导,成立清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发改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办、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1)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Ⅲ级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