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2009年1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
1.2.1 省级(Ⅱ级):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2 市级(Ⅲ级):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2.2.1 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