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四、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格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市)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救助标准和救助实施细则。要比照上年度城乡低保金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数额,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参照低保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复查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公开、制度公开。要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档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原则,积极研究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的功能,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