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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1月起,各区、县(市)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各区、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在本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二)救助办法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提倡向困难家庭开展实物救助和必要的帮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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