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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程序办理:
  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金等情况实际,拟定参保方案(包括参保人数、参保条件、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等)。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委会持下列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到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经核准的被征地村(居)委会参保方案;
  (二)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
  (五)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对参保人员的讨论意见、公示情况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二)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三)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
  (四)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 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将前款(一)、(二)项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审核后,按规定对征(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和市县两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算,起草《××××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缴费时选定的保障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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