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0〕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土资源部等国家十二部委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9〕141号)部署,为全面贯彻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9〕108号)要求,在2006年6月以来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6〕6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6〕1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7〕6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人民政府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吉政函 〔2007〕8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国办发 〔2006〕108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煤、铁、铜、铅、锌、钼、金、锑等8个矿种,吉政办明电〔2007〕6 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硅灰石、硅藻土、石墨、硼(B2O3)、陶粒页岩、火山渣、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地热、矿泉水、水泥用灰岩11个矿种及吉安委字 〔2009〕4号确定的建筑用粘土、硫铁矿、石膏、膨润土、萤石 (CaF2)、滑石。列入国家重点整合矿区有夹皮沟金矿区、舒兰煤矿区、白山板石铁矿区、珲春板石煤矿区等5个。各地对上述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重点矿种、矿区要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种、矿区列入新的整合实施方案;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全部列入此次整合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