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