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地址: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电话:88489831。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办公地址: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电话:88179716。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8237826。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
《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征后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人属
《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中心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