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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0〕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水务)、信息产业、外经贸等市、区(县级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派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并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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