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农卫发[2009]331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农合制度,拓展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范围,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和收益水平,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推进我省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拓展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范围,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稳步推进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制定本方案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提供公共卫生管理、适宜诊疗技术、基本药物、中医中药,以及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等服务。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直补、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按不低于人均筹资总额的30%筹集。开展门诊统筹同时,终止家庭账户和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的门诊定额补偿,家庭账户的余额予以保留,用于参合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中应预留10%作为风险金,且只能用于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超支时调节使用。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乡镇管理。

  三、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