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0〕4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及时解决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巩固清欠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继续把清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确保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坚决杜绝新的拖欠产生。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动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切实依法监督实施,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清欠工作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办法,严格落实资金到位率,凡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级清欠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市、县(市、区)项目拖欠问题解决在当地。各市清欠办要及时做好检查调度,落实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一是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和严格管理支付。二是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三是严格监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四是分清责任。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