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确认第三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的通知
(浙卫发〔2009〕292号)
各市及有关区(市)卫生局、民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评审的通知》(浙卫发〔2009〕98号),经组织专家评审,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鹿城区和余姚市等3个区(市)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评审标准,决定授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省级先进区”称号。
希望上述地区坚持“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理念,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在规范化和先进性上下功夫,真正起到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