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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第六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第六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苏语〔2010〕1号)


南京、徐州、连云港、盐城、镇江、泰州、宿迁市语委: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你们按照《省语委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苏语〔2007〕3号),分别对所属有关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评估。经审查,同意你们的评估意见,认定泰州姜堰市、兴化市,连云港灌云县、灌南县,镇江扬中市、丹阳市、句容市,盐城阜宁县,宿迁泗洪县,徐州铜山县、睢宁县,南京市溧水县、浦口区、六合区等14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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