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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标准,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所需妇幼卫技人员由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妇幼卫技人员的补充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明政文〔2009〕122号)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妇幼卫技人员严重不足的部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适当放宽人员准入条件补充紧缺岗位。

  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重点加强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县级妇幼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以上的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五年一次到市级或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半年;乡镇和城市社区妇幼人员每三年要到县级或地市级医疗保健单位脱产进修三个月;在每年的乡村医生集中培训中,最少要安排5个课时作为妇幼卫生知识的授课内容。

  (五)完善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乡镇、社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强化信息监测和质量控制,做好对妇幼卫生信息的分析、研究和管理。

  (六)深化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四、要着力解决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严格按照《三明市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按照《三明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逐步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控制住院分娩费用,最大程度减轻孕产妇住院分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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