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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较好地增强了农民群众健康保障能力,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效,根据《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09〕1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福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合医办函〔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院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全市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标准,乡级、县级、县以上(县外)分别为100元、400元和800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为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为60%,县以上(县外)住院补偿比例为40%,封顶线统一为6万元。各县(市、区)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尽快调整、制定2010年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2月1日前上报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确定大田、尤溪为2010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县,确定宁化、沙县、永安、清流为2011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县,其他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在2012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

  三、继续推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仍为每人每年5元,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新农合政府补助经费中,于五月底前一次性为所有参合农民缴纳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继续实行全市统筹,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和赔付比例。

  四、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2010年各地均应将《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甲类病种全部列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力争2011年将乙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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