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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9、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0、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1、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12、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13、老年人按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14、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

  (五)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计算方法:

  1、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本人领取经济补偿金前月工资额×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12。

  2、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应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为依据。

  (六)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或自建房屋后有结余的,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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