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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3.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府规划,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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