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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县,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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