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109号 2009年12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全面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组织等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