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 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 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 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