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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韶府[2009]88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8日24时止,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车用汽油的置换过渡期。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汽油油品置换工作。

  四、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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