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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出让人逾期90天仍未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分送有关单位。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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