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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第十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十一条 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规划用地性质:              
  (二)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                
  (四)建筑限高:                
  (五)绿地率:                 
  (六)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                    
  (二)                    
  (三)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 受让人须按以下约定时间实施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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