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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加价率为: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及以下,最高加价率45%;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1元及以上,最高加价率35%,各市在制定价格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加价率。

  第七条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八条 中药饮片价格尾数按以下方法取舍:中药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零售价格以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分;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所售品规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超过政府规定价格和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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