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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函〔2010〕2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珠劳社〔2009〕108号)有关规定,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

  临时生活补助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因入读本市高校,户籍从异地迁入所就读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除外)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条件

  (一)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二)失业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当参加市级公共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

  (三)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当月起,每月必须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两次,接受推荐就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资格:

  (一)实现就业的;

  (二)失业登记后未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三)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期间,每月少于两次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四、补贴标准

  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申领时间

  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其他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申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止。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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