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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0〕1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是指本市在镇、村建立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的协管员岗位。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见习生活补贴:
  (一)2009年7月1日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实现就业的本市生源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经市卫生、民政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和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实训;
  (二)卫生、民政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统一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每月提供不低于500元生活费。
  三、见习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补贴拨付程序。
  (一)市卫生、民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珠海市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珠海市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岗位见习生活补贴花名册》和见习单位发放生活费凭证(需经见习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
  2.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申请补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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