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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3、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4、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虽然年检合格,但未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业中介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限定时间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完备有关手续。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备有关手续的职业中介机构,下年度年检不得视为合格。

  5、年检结束后,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情况。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的变更情况,及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原《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上作相应修改,并填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附2)。

  凡未按规定要求、时间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即原《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修改的职业中介机构,将会影响许可证的更换工作。

  四、年检方法和时间安排

  1、年检采取机构自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机构上门检查,省厅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请各省辖市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年度年检总结和填写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书面和电子档各一份)上报。

  五、其它事项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由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

  2、各市、县(市、区)机构已经调整到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职能调整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尚未调整到位的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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