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底前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登记(包括职业中介许可、工商、税务登记)备案情况;兼办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职业中介服务制度建设和公示、基础台帐(包括求职人员登记名册、职业指导人员名册、中介成功人员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发放工资)情况。
(三)职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人力资源(劳动)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三、年检要求
(一)检查登记
由职业中介机构携带本机构2009年度工作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中介成功人员名册、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等,到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并填写《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登记表》(附1)。
(二)年度审验
1、经审验合格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年检记载,在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盖以“职业中介机构年检专用章”。
2、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编号系统》给定的统一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