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2010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紧急通知
广大纳税人:
接省局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09条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关于2010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807号)的精神。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2010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重新调整如下:(注:以下调整不包含社保费,从2010年1月起,社保费的申报期为每月15日前,申报期限不因放假而调整。)
节日
| 放假期间
| 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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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节
| 1月1日至3日
|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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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 2月13日至19日
|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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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
| 4月3日至5日
|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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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
| 5月1日至3日
|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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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
| 6月14日至16日
|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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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
| 10月1日至7日
|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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