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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财务〔2009〕292号)


各市州安监局,各有关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发布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2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和评价资质全面复审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辖区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安监局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和事故查处等业务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二、规范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发展

  新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准入条件,把好资质条件审核关。二是要建立有序竞争的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以质量取胜,不允许相互压价,不允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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